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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公告
来源:法治日报 点击数:3009次 更新时间:2021/12/14 1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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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变思想观念,慎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送达的一种补充方式,是一种推定送达,是不得已的一种送达方式,只有在采用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故要慎用公告送达,能不用则坚决不用。特别在审理离婚纠纷等身份案件中,不能仅凭原告提供了所在村委会或所在居委员的证明,即认为被告人下落不明,从而适用公告送达。另法院一定要依职权明确告知被告近亲属原告已经提起诉讼和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使被告获知并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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